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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最新规定,自2018年3月1日起,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(上市公司除外)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,以供香港执法人员查阅。(执法人员包括:公司注册处、香港海关、香港金融管理局、香港警务处、入境事务处、税务局、保险业监管局、廉政公署、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会等部门)。[详情..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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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贸易公司的利润

        2010-02-09 14:16:00 来源: 香港公司税务网 有人参与 [大][中][小][打印]

        买卖合约

            确定从货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润的来源地时,一般是以买卖合约订立的地点为根据。"订立"一词不仅表示合法执行合约,其涵义亦包括商议、订定和执行合约的条款。

        全部事实

            在上诉法院最近就万能工业有限公司对税务局局长一案作出判决后,我们已清楚明白,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需要作出广泛考虑。正确的方法是研究全部事实。换言之,我们须考虑一切有关事实,而并非单单考虑货品的买卖。
        在万能工业有限公司对税务局局长一案中,上诉法院特别提出:

        "货品在何处买和卖显然是重要的问题,但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考虑。例如,货品是如何买入和贮存?有关的沽售如何商议?订单如何处理?货品如何付运?怎样安排融资?怎样付款?"

        如何考虑有关事实

            考虑有关事实时,有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和特点较从事该活动的频密程度更为重要。该等活动与有关利润的因果关系才是决定性的因素。

        无关重要的事实

            在确立一项商业活动的利润来源地时,与该商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,例如租用办公地方、招聘一般职员、开设办事处等,均视为无关重要。

        一般原则

        -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,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。
        -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,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。
        -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,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,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,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。
        -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,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。
        -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,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,包括互联网,订立买卖合约,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订立。
        -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港课税,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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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如欲查询更多有关 贸易公司的利润 的资料,请与香港税务网专业顾问联络,我们将为阁下提供免费的一对一咨询服务。  24小时服务热线:0755-83234665、83234667。
        延伸阅读:
      • (2014-05-06)利润和开支的分摊计算
      • (2014-05-06)利润和开支的分摊计算
      • (2014-05-06)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
      • (2014-05-06)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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